看見一則 Post 提及《為什麼他接的案子比我多?》一書Ch.89 〈公平作業規範〉 一節,並且以台灣設計師的立場提出理想的譯本。 原書中的 平面設計工作規定 ,有讓我聯想到坊間的「示範條款」 ﹡ 或「定型化契約 」 ﹡ ﹡ ,猜想二者地位相仿,皆出自當地頗有市場地位的組織 ﹡ ﹡ ﹡ 之手;另外補充,契約條款翻譯涉及異地的法規,翻譯如何,旨意尚可取,但充其量是權宜,台灣的Adaption有適法及商業慣例上的顧慮! 一份商業契約動輒2、30條,牽涉很廣,所以普通情況,雙方會僅就關鍵處約定,如期間交付價格付款等,一方面是出於理性;很幸運,尚未遇到接案糾紛,但覺得接案(或弱勢)方,真有契約需求,找律師為宜,畢竟,官司怎麼打,是看條款怎麼寫。 ﹡ 如保險業的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等 ﹡ ﹡ 《消費者保護法》 第11到18條特別規定 ﹡ ﹡ ﹡ 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、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