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平作業規範

看見一則Post提及《為什麼他接的案子比我多?》一書Ch.89 〈公平作業規範〉 一節,並且以台灣設計師的立場提出理想的譯本。

原書中的平面設計工作規定,有讓我聯想到坊間的「示範條款」或「定型化契約,猜想二者地位相仿,皆出自當地頗有市場地位的組織之手;另外補充,契約條款翻譯涉及異地的法規,翻譯如何,旨意尚可取,但充其量是權宜,台灣的Adaption有適法及商業慣例上的顧慮!

一份商業契約動輒2、30條,牽涉很廣,所以普通情況,雙方會僅就關鍵處約定,如期間交付價格付款等,一方面是出於理性;很幸運,尚未遇到接案糾紛,但覺得接案(或弱勢)方,真有契約需求,找律師為宜,畢竟,官司怎麼打,是看條款怎麼寫。

如保險業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
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1到18條特別規定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、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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